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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期,有网友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“未将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指标列入企业标准中,是否判定为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”的问题,市场监管总局给予了答复。我们为大家整理如下(供参考)。
问 企业编写企业标准时,未将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指标列入企业标准中,是否判定为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,要承担法律责任?例如企业未将肥料标准GB 38400中的砷、镉、铅、铬、汞五项重金属指标,写入企业标准。 答 《标准化法》规定,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。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无论是否复制到企业标准中,不影响其依法强制执行的属性。企业标准未将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指标列入企业标准中,不属于企业标准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情形。 回复部门:标准创新管理司 时间:2023-5-17资料来源: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
编辑整理:广东省质量检验协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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