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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偿为同事提供住宿,因热水器煤气泄漏造成其一氧化碳中毒住院。7月9日,“江西法院”微信公众号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例,这个好心人需承担六成责任。
余某是某公司员工,自2021年10月起在该公司工作,曹某是该公司车间管理员。因余某家中距公司较远,曹某出于好意,将自己租赁的房屋免费提供给余某居住。
图源:江西法院
2022年1月,余某在该房屋洗澡时,因热水器煤气泄漏导致一氧化碳中毒,先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,住院12天,经医院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性脑病。
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曹某作为该处房屋的承租人,对于该房屋的状况有着更为全面清楚的认识,房间内的热水器是使用液化气作为燃料,但其并未向余某阐明热水器的危险性。虽然该处房屋系曹某免费提供给余某居住,但曹某作为好意施惠一方,亦有责任确保所提供给对方居住的房屋具备安全性。该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是本次事故的发生的主要原因,与余某此次煤气中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所以,曹某应当对于余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余某作为成年人,应当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,在该处房屋之中余某也已经居住了一定的时间,对于热水器的可能存在的危险有了一定的认识,在此次事故中,余某疏于防护也是造成该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,因此,其自身也需就其损失承担一定责任。
考虑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过错程度,对好意施惠一方予以适当减轻。经审理,法院酌定曹某承担60%的赔偿责任,余某自行负担40%的责任。
图源:江西法院
日常生活中的“好意施惠”行为有很多,如搭乘便车、过站叫醒、为他人指路等。“好意施惠”行为本身不受法律调整,但在超出好意施惠范畴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,则可能会涉及侵权责任问题。正如本案中曹某向余某免费提供住宿,其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,但假若该行为导致发生损害,那么好意施惠一方因其主观过错造成相对人权益损失的,将发生法定的侵权法律关系。“好意”只构成好意施惠一方行为的动机,不能成为其行为免责的理由,只要产生损害结果即违反注意义务,好意施惠者均应承担责任,但在具体责任的划分上对好意施惠一方予以减轻。
(极目新闻综合“江西法院”和澎湃新闻报道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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